(一)省、市、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在兰企业的重大合作项目。
(三)在兰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产业扩张项目。
四、工作职责
第七条 重大项目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参与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二)为项目企业提供相关产业政策咨询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为项目企业提供辖区相关产业市场主体发展和分布密度情况咨询服务。
(四)帮助引导项目企业完成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注册等全程服务。
(五)帮助项目企业协调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以外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六)在项目企业开始正常经营后提供合同签订与履行、商标注册与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其他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服务。
五、服务方式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与招商、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重大项目建设信息,主动派驻联络员。
第九条 重大项目联络员要提前介入,全程服务,做到项目进展到哪里,工商服务就跟进到哪里。
第十条 重大项目联络员要主动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的沟通联系,对政府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方提出的要求,要及时答复办理。
六、效能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重大项目联络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提高服务效能。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联络员的工作效能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由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考核。
七、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指导协调员在服务企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从事与服务企业无关的工作,不得接受企业任何形式的宴请、馈赠,不得以服务企业的名义拉赞助、办私事,不得超越职权乱作为。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指导协调员服务企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问题,要及时严肃查处。
八、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