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行政指导协调员的工作效能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由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考核。
七、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指导协调员在服务企业活动中,必须遵循“主动、无偿、廉洁”的原则,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从事与服务企业无关的工作,不得接受企业任何形式的宴请、馈赠,不得以服务企业的名义拉赞助、办私事,不得超越职权乱作为。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指导协调员服务企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问题,要及时严肃查处。
八、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工商局企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3:
兰州市工商局重大项目联络员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红盾助推工程”,创新服务发展机制,进一步提高工商部门服务项目建设的水平,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项目联络员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负责为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对接服务的工商干部。
二、人员选派
第三条 重大项目联络员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相关业务部门工商干部中选定,原则上由登记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每个项目确定一名联络员。
第四条 行政指导协调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工作作风扎实。
(二)熟悉工商行政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三)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第五条 重大项目联络员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地重大项目建设规划,在重大项目选项启动阶段及时选派介入服务,直至项目落户后投入正常运行。
三、项目范围
第六条 重大项目联络员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