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助推经济发展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由设立工作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现有工作人员中确定2名以上干部担任。
第十二条 助推经济发展工作站工作人员须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助推经济发展工作站须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
五、管理
第十四条 助推经济发展工作站的工作由设立工作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助推经济发展工作站的工作效能纳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考核体系。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工商局企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兰州市工商局行政指导协调员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提高工商部门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企业的水平,进一步加强工商部门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更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指导协调员是指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向派驻企业开展协调服务、落实行政指导、扶持发展措施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二、人员选派
第三条 行政指导协调员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相关业务部门工商干部中选定。
第四条 行政指导协调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工作作风扎实,服务意识强。
(二)熟悉工商行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第五条 行政指导协调员的选派要针对不同企业的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合理确定每一名行政指导协调员负责的目标企业数量,确保行政指导协调员能够真正起到优质高效服务企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