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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

  4、农村牧区孕产妇系统保健册的运转程序:
  ① 乡镇卫生院或有条件的村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所辖地区的建立孕管册,并进行早孕检查和按照《高危因素评分标准》初筛高危孕妇,凡可疑高危孕妇应专册登记且转乡镇卫生院建卡,专案管理,村妇幼人员协助管理。
  ② 在农村牧区根据情况孕管册可本人或乡镇卫生院、村妇幼人员保管,但要明确孕妇的产前检查的地点,并详细填写检查结果。
  ③ 孕妇入院分娩时应将“孕管册”交分娩单位或由保管单位转出,出院时分娩单位应完整填写分娩及产后母婴情况,嘱咐产妇在产后42天到旗县级妇幼保健所进行母婴健康体检,并负责将孕管册转送到产妇修养地或居住地的卫生院、村妇幼人员管辖地进行产后访视。
  ④ 乡、村妇幼人员按要求进行产后访视,并填写孕管册。
  ⑤ 产后母婴健康体检尽可能在旗县妇幼保健所进行检查,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确定。
  ⑥ 乡镇卫生院负责收回孕管册、统计、分析汇总并定期上报旗县妇幼保健单位。
  ⑦ 旗县妇幼保健所负责收集、整理本旗县孕管工作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汇总,定期逐级上报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

  本办法从2006年5有月开始执行。

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质量标准

  1、早孕(孕3个月)初检率80%以上
  2、产前检查率(城区不少于8次、农区不少于5次)85%以上
  3、子痫发生率1%以下
  4、农村住院分娩率80%以上
  5、新生儿破伤疯发生率以县(区)为单位在1‰以下
  6、消灭子宫破裂,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在0、2%以
  7、产后出血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
  8、产褥感染发生率在0、5%以下
  9、产后访视率(城区至少3次,农牧区2次)85%以上
  10、产后早接触达85%以上
  11、产后健康检查率达80%以上
  12、孕产妇死亡率为0
  13、剖宫产率在30%以下
  14、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80%以上

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的各项制度

  一、登统计、报告制度
  1、围产期的各种登记是孕产妇保健质量及管理分析的原始资料,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做好《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高危孕产妇管理的登记、填写工作,提高孕管册的合格率、回收率。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登统计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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