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卫发[2006]116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厂矿企业防保科、医疗保健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保障孕产妇、婴儿的健康,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包头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月起,全市孕产妇(含流动人口)系统管理统一使用卫生局印制的《包头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手册》,各医疗保健单位在接诊孕妇时,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手册,并认真填写,不得使用普通病历。
二、《包头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手册》的印制由市卫生局委托市妇幼保健所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各医疗保健使用单位进行订购。农村牧区除医疗保健使用单位自行购买外、乡村级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手册的使用由各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订购和提供。
三、各旗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孕产妇保健网络建设,认真组织、协调本辖区实施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成立围产保健协作组,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四、各开展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按照相应的职责,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重点加强高危孕妇的筛查、追踪管理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有效降低我市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附:包头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包头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孕产妇保健工作是新时期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直接关系到母婴的健康与安全,也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加强我市普遍开展的孕产妇保健工作,促进保健管理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发生率。制定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
一、孕产妇系统保健内容
孕产妇系统保健是指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的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农村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以提高产科质量为中心,筛选高危孕产妇为重点,实现分级分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