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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行政审批代理制的指导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对实施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理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对代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对代理机构在承办代理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投资项目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召集人为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同级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三)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精简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立起环节少、效率高、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审批机制。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都应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负责人为项目审批代办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常驻的部门,要明确专职代办员,负责项目审批事项。要尝试建立首席代表制度,授权到位,限时办结,超时问责。属于上级审批的事项,要在承诺时限内上报,并协助办理。
  (四)建立项目行政审批代理反馈制度。委托代理完成后,由委托人(投资者)填写《项目行政审批代理业务反馈单》,对代理机构、代理人的服务是否满意以及是否超时办理和办理过程中有无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反馈;代理人填写《行政审批机构审批情况反馈单》,对行政审批机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是否满意以及是否超时办理和办理过程中有无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反馈。反馈单由同级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负责回收备查。
  八、代理服务奖惩
  (一)各级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理联席会议要加强对本级政府审批部门和代理机构、代理人员工作情况、服务效果的全面考核。对办事效率高、服务态度好、投资者满意的审批单位、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办理项目落地的行政审批事项,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要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聘请符合条件的代理人员为监察员,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举报邮箱,接受举报,并定期公布代理服务监察情况。要对项目代理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定期对各审批职能部门、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效能考核。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临时增加前置条件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索、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和因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影响项目进度、导致项目流失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纪依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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