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的相关处在审计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长和协调领导小组汇报。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召开协调领导小组会议或审计业务会议,统一研究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责任的界定及审计评价等事项。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各处应及时向局长和协调领导小组汇报审计结果,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一处负责对审计组所在部门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中对领导干部的评价和责任认定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省审计厅法制处负责对审计组所在部门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和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对外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结果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各处应及时填写“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果报告单”,连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结果报告(含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形成综合报告,向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及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汇报。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公文分为行政公文和审计业务文书。行政公文以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行文。审计业务文书根据省审计厅的规定,按照种类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行政文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云政发〔2000〕178号)等规定,以及厅机关关于使用审计管理系统进行公文处理的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审计厅办公室复核后,呈省审计厅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收到的各类文件,由一处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