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联席会议,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参加。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组织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培训,由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参会和培训的人员。省审计厅组织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培训,根据通知要求参加。

  第十六条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全体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各类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前向召集会议的领导请假。

第四章 审计计划的确定和项目的管理复核

  第十七条 每年年底前,省经济责任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商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名单。经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后,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负责将领导小组每年度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根据省委组织部的委托安排组织实施,并向委托的机关和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移交事项等须报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结合厅机关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企业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项目计划提出项目分配方案,项目分配经征求相关处意见后,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核。审核后及时报请省审计厅党组审定,由厅办公室统一纳入省审计厅年度审计计划。

  根据省委、省政府指令和有关部门委托,临时追加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安排项目承担的处,调整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第二十条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的相关处应按照最终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确保审计质量。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干部管理权限允许的范围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以采取授权审计、联合审计以及聘用内部审计力量、有关领域专家参加审计等形式组织实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