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厅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年3月31日 琼发改收费[2008]354号)
海南省红十字会:
报来《关于核准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申请》(琼红字 [2008]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45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会接受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可以收取培训费。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原则: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培训费:每期每人75元(每期培训时间16课时)。
(二)急救员证工本费:每证5元。
(三)课本资料费:由出版社发行的教科书,按定价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工本费收取。
三、对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