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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厅、省商务部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厅、省商务部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4月9日 琼发改价格[2008]384号)


各市、县物价局、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中石油、中石化海南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602号)印发你们,并就我省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必须按照商务厅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民营零售加油站可以选择与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所属批发企业,或者具备资格并有实际油源的民营批发企业签订长期的供货合同。
  三、石油企业合理向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零售企业供油。中石油、中石化海南分公司负责向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民营加油站供油。要优先保障农村偏远地区民营加油站的供油。供需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条款。
  四、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石油企业和民营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中石油、中石化海南分公司向民营批发企业供应的成品油价格,由双方在省物价局确定的实际零售价格基础上倒扣5.5~7.0%之间协商确定。石油批发企业实行配送制向系统外民营加油站供应汽、柴油的批发价,其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实地配送制供油的,其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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