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教育局关于“2008年吉林市普通高中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市教通字[2008]90号)
各县(市)教育局、招生办、江北教育处、市直各高中学校:
2008年吉林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已经开始,录取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招生办按规定、按程序组织各普通高中学校正有序进行,近日发现个别学校无视招生有关规定和原则,自行组织招生,甚至到外区域拉生源,影响极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招生录取程序。为维护今年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特对2008年吉林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做如下规定:
1、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保证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按规定、按程序,公平、公正,平稳有序地进行。
2、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办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规定的“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招生录取工作务必做到“四个公开”(即招生计划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录取分数线公开、录取结果公开)。
3、严格遵守考生录取规定。考生必须在考试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参加普通高中录取,吉林市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不准到外县(市)擅自组织生源和录取考生,外县(市)学校也不准到吉林市内组织生源和录取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