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教师有违反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视性质、情节、危害,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撤销教师资格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受到各类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罚的教师,一律取消其当年以及处分期(《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警告满半年,记过、记大过满一年,撤职满二年)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分的,参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规定,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撤销其当年所获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受到各类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罚的教师,如果有违法所得,则依据《
教育法》第
七十五条、第
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其退还或依法予以没收。
第二十二条 校级领导干部违反《吉林市教师师德禁令》及其他师德规范,除给予与违规教师同样的处分外,还要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教师违反《吉林市教师师德禁令》及其他师德规范,除受行政处分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教师所在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实行责任追究制。教师违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较大,学校不主动查处,又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工作或抵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意见的,则取消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评优、评先资格,并参照《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一条第二款,给予适当行政处分;领导班子在该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合格以上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