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生用书及学习用品的有关规定,不准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和使用规定目录以外的各类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
第八条 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择校生的人数不得突破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
第九条 严禁各学校进行有偿招生,做失实招生宣传。不准以招生奖励名义向教师及其他提供生源的有关人员发放奖金、补助和福利性实物。不准以“联谊聚餐”等形式拉生源。
第十条 全市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要严格控制中小学学科竞赛,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准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各种学科类竞赛活动。所有学科类竞赛和评奖活动一律与升学招生脱钩,各中小学校不得以学科类竞赛成绩和获奖证书作为招生标准、选拔条件或减免择校费。
第十一条 各学校不得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和各种有偿补课班提供场所,不准强迫或介绍推荐学生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各类补习班。
第十二条 各学校教师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健康,行为举止文明礼貌;穿着打扮不得有损教师职业形象,谈吐文雅,举止端庄,不赌博,不酗酒,言行不违反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 各学校教师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准酒后上课,或在承担教育任务时擅离课堂,不准在课堂上接打电话。
第十四条 各学校教师不准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助材料,不准向学生推销商品,应主动拒收学生家长馈赠的财物。
第十五条 严禁教师在编排学生座位、安排学生干部和学生评先选优及招生等工作中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各学校教师不准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
第十七条 各学校教师(含各级教研人员)未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准擅自到校外各类教育机构或其他部门工作,不准举办或参与各类收费培训班或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上课。不准做招生中介,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不准将本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教学内容拿到课外讲授。
第十八条 各学校要严格实行本规定。各学校有违反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省纪检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做出违规违纪决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