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评选德育工作先进单位(学校)活动的通知
(吉市教通字[2008]6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江北教育处、市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市直属职业学校:
为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落实《
吉林市教育局2008年德育及校外教育工作要点》(吉市教通字[2008]11号)文件精神,激励各级各类学校及广大教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德育德,营造学校人人育人,处处育人的良好氛围,全面、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德育工作的整体升位,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在全市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范围内开展评选德育工作先进单位(学校)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育人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和落实创新意识,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探索学校德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突出学校德育工作特色,使德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不断开创我市德育工作的新局面。
二、评选范围
各县(市)区所属中小学校,江北教育处所属中小学校,市直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三、评选条件
1、学校教育理念先进,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人人育德,氛围浓厚。重视学科德育渗透。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德育实践活动。主动争取社会、家长各方面的支持,形成育人的良好氛围。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生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德育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
2、近两年内无校园安全事故,有德育科研课题及论文。
四、评选程序
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各直属学校自荐,撰写申报材料和自评材料,上报吉林市校外教育办公室,经评审组考核后,确定评选结果。
各县(市)区及江北教育处按相关要求自行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在组织自荐自评后,收取相关申报材料,并组成考核组深入开展考核评审工作,每县(市)区推荐2所学校报吉林市校外教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