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大对电子政务建设的支持,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请各级财政部门解决相应投入。自治区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推进乡镇网站建设,力争到2020年,初步搭建农牧业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全区农牧业信息化。
四、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一)明确工作任务。
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内部职责,以及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等。未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任务的单位,请于2009年7月1日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做好2003年以来,按规定宜于向社会公开的各类信息的汇总发布工作。此项工作必须于2009年7月1日前完成。另外,要在2009年9月份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全面分析总结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办法,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上水平。工作中还要编写工作简报,定期交流工作经验,通报问题和不足。自治区信息公开办将适时对
《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
《条例》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研究、制定本单位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计划和安排意见。抓好自治区文件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要始终坚持对内加强督促指导不走样、对上加强沟通联系不断线、对外加强协调配合不松劲,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做好教育培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
(一)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宣传部门要负责
《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宣传
《条例》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学习
《条例》、了解
《条例》和实施
《条例》的良好气氛。介绍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引导公众正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措施,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
《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有针对性地、适时地进行各地(市)、各部门重大信息的新闻发布,实行政府信息定期发布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公开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