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中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工作,纳入自治区的整体安排。
(四)继续做好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高校要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见习,按规定落实基本生活补助。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对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岗位帮助。
(五)继续落实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自失业登记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纳入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范围,继续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优惠政策。
(六)继续落实奖励资金政策。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接收一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财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具体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5000元奖励资金;签订三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12000元奖励资金;签订五年以上合同或协议的给予20000元奖励资金。同时,利用政府对企业的考核、奖励机制将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少,作为政府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提高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性。
(七)积极利用创业基金,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自治区财政从自治区创业基金中安排1000万元专款,设立“西藏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评审专家组,负责项目申请受理、立项审理、实施过程监理、项目验收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等工作。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5万元以下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自治区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的可根据人数累加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免收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开考录报名费。我区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招募“三支一扶”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时,免收高校毕业生报名费。同时,对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体检费。
(九)进一步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高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把就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程,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自主创业、就业观念、择业技巧、应聘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积极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咨询、信息和推荐等服务,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和形势,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思想,引导和鼓励他们面向市场、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
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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