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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对不愿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由生源地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积极推荐就业。由学校将毕业生档案转交生源所在地(市)劳动保障部门代管,并将其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同时,鼓励我区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对到区外就业的我区高校毕业生,由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相关证明。

  三、继续完善和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今年,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在继续认真落实好藏政发〔2006〕22号、藏政发〔2007〕24号、藏政办发〔2008〕32号等文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对到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工作5年以上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政策。

  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在今年新增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部分高校毕业生到农牧区基层和城市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这部分毕业生就业后,按照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除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待遇外,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增发生活补助。

  (二)继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协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分年度提供代费券,用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中,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30%社会保险补贴;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40%社会保险补贴;签订五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50%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予以抵扣。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从今年起,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高校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报名组织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补助。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吸纳(聘用)见习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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