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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2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积极做好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2009年3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关于积极做好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我区实行民主改革50周年,是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措施的重要之年,也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积极采取措施,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今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他们的就业问题关系到一代人的成长,牵动着千家万户。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西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西藏就业形势比较严峻,解决就业问题任务艰巨,要千方百计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他们到企业、到基层一线锻炼成长。”国务院先后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自治区党委、政府也始终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举措,明确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下大力气始终不渝地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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