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治区审计厅:加大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力度;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自治区监察厅: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自治区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八)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会同税务部门完善银行、税务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九)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协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公安厅、国税局、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相关法规、规章的修改意见。
(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及时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十二)西藏军区政治部、西藏军区后勤部:加强对军队及军队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十三)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级综合治理组织做好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十四)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社会宣传工作,协调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附件
西藏自治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职责及组成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责及组成
(一)主要职责。
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等进行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