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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十)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强化鉴定质量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制度,研究制定适合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畅通技术工人技术等级晋升通道。在大中专院校继续推行学历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加快开发具有我区特色职业(工种)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标准,推动农牧民专项能力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对就业扶持对象、职业院校和高校在校学生或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于初次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农牧民,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考核补贴,补贴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人才强区战略的要求,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及知识技能型人才,逐步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以行业和企业为主体,开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多种途径,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模式,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二十二)加大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力度。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提高劳务输出质量,保障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区内外劳务需求信息,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不断扩大农牧区劳动力转移规模。要充分发挥对口帮扶的作用,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开展劳务协作和交流,鼓励农牧区劳动者到区外就业。切实改善农牧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求职的农牧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二十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做好维权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充实人员,保证工作必要的设备和经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调查及专项检查工作,规范和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逐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和劳动保障法律的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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