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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对吸纳就业扶持对象就业的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按《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08〕33号)执行。
  3.对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及吸纳扶持对象就业的企业,均可按规定程序向驻藏银行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执行。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贷款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不得浮动。自治区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体系建设,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切实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的作用。
  4.各级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安排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在新建扩建经营场地时,对就业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不含国家限制的行业)的场地(摊位),按35%的比例予以统筹安排,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场地(摊位)在3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5.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对吸纳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所招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三、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十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建立就业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十三)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托街道、社区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多形式、多渠道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十四)公益性岗位安置。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工作,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发放和管理制度,完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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