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严格规范企业裁员。坚持实行企业裁员预先报告制度,严禁企业随意裁员。对于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超过在职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提前1个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提前介入,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对参加失业保险统筹并连续3年以上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无裁员的单位,可申请从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在职职工、富余人员的培训或内部退养、待岗人员的生活补助,具体办法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工作实际,将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继续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十)扶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应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扶持对象凭《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十一)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优惠政策按国家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规定执行。
2.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不含国家限制的行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