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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08〕10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构建和谐西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近年来,各地(市)、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保持了我区就业局势的平稳,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促进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奋斗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对促进就业工作作出了法律规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区党委七届四次全委会也对推进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扩大内需、稳定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增长的总体部署,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扶持发展旅游业、特色农牧业及农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藏医药业等民族特色经济,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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