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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桂林洋开发区及高校新区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桂林洋开发区及高校新区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2007年12月5日 琼发改价格[2007]1443号)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桂林洋开发区及高校新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7]128号)收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琼府[2006]61号)精神,为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经研究,同意桂林洋开发区及高校新区各类用水(含自备井)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85元/立方米,低保户污水处理费标准0.45元/立方米,并从2007年12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污水处理能力和合理的运行成本,核定正式的污水处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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