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除按规定向当地市或者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提价申请书面报告和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填报商品调价备案表(详见附件三)。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测,跟踪分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加强对与干预对象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变动的连锁反应,防止价格波动向更大范围内传导。认真研究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价格变动和群众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完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各市县要加强检查,对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对未列入价格干预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直接关系到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关系群众生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要向群众广泛宣传,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表示价格不上涨,而是要制止乱涨价,引导消费者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
八、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价格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重要抓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树立服务意识,为申报备案企业提供方便。要依法行政,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生产经营企业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受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