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年1月20日 琼发改价格[2008]70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58号令)予以转发。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我省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制度。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饲料;
(七)化肥;
(八)水泥;
(九)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二、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大米、面粉生产加工企业;
(二)食用植物油压榨生产加工企业;
(三)生猪饲养企业;
(四)饲料生产企业;
(五)化肥生产经营企业;
(六)水泥生产企业;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和规定的申报材料送达省价格主管部门,并填报商品提价申报表(详见附件二)。
提价申报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三、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商品批发价、零售价的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成品粮(面粉、籼米、粳米)、挂面、方便面;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鸡蛋;牛奶;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等。具体品种和企业名单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
(一)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或零售企业。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