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5日)废止海南省发改厅、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
(2008年4月3日 琼发改收费函[2008]363号)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报来《关于申请核定我省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琼人发函[2008]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每人每科130元,其中上缴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费每人每科12元。
二、社会工作师考试收费标准为:
(一)客观题科目《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每人每科130元,其中上缴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费每人每科12元。
(二)主观题科目《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每人每科150元,其中上缴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费每人每科18元。
三、考试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按执收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准。
四、考试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2项“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入”02目“考试考务费”。
五、收费单位必须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应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