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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厅关于海南立有美术职业技术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海南立有美术职业技术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2008年4月14日 琼发改收费[2008]406号)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海南立有美术职业技术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8]35号)收悉。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生均教育成本,经研究,现就该校举办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学费:每生每学期1800元。
  (二)住宿费(公寓):每生每学期400元(含水电费,不住宿不收费)。每间宿舍住5人,配有床铺、衣柜、桌子、椅子、电话、电风扇和饮水机等。
  (三)代收费: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二、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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