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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试行)

第六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加强舆论环境宣传,要设立宣传栏,500人以上村主要街道有五条以上固定宣传标语,500人以下村有三条以上固定宣传标语。有条件的村可安装宣传灯箱,设立宣传一条街,内容科学、温馨、健康。

  第十七条 人口学校开展教育培训一年不少于四次,备课本、培训小结、学员点名册、成绩册、试卷按期装订,育龄妇女参训率达95%以上,应知应会率达85%以上。

  第十八条 已婚育龄妇女家庭要有“知识袋”和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关爱女孩、奖励扶助、政策法规等宣传品。

  第十九条 根据本村实际,开展计划生育文艺演出、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寓教于乐,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第七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村计生工作人员应协助乡镇(办)服务站对需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及时指导其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一条 依据乡镇打印的随访表,对在孕、生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术、粘堵、皮下埋植术、流引产的对象,配合施术单位进行随访并做好记录。对群众的需求或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并做好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育龄妇女小组长随时收集本组育龄群众需求信息。村计生办也可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集中收集。

  第二十三条 计生工作人员对收集的群众需求信息及时汇总分析,按共性需求信息和个性需求信息进行分类,分清村级与上级部门应分别处理的信息。对上级部门需要处理的信息应及时上报乡镇(办)计生部门。

第八章 依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将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现行生育政策法规上墙公开,保证广大群众了解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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