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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试行)

第四章 统计管理

  第九条  村计生主任熟悉掌握本村人口状况和地域状况,摸清常住人口、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的底数及变动情况,了解本村每月发生的结婚(离婚)、怀孕、生育、避孕节育、育龄妇女流入流出、人口死亡、独生子女办证等信息。

  第十条 每月将发生的婚、孕、育、节育、流入流出、死亡和独生子女证办理等情况如实填入统计信息报告单,下月初例会时报乡镇(办)计生办,做到“月月清”;每月为符合政策的已婚育龄妇女申报生育计划;每年1月上报本村上年度计划生育基本情况;每年5月,根据孕情追踪情况,预报本村出生人数,并将预报结果上报乡镇(办)计生办。

  第十一条 做好育龄妇女孕期、产后(新生儿)、术后、药具随访工作。设立已婚育龄妇女查体卡,每次查体时本人持卡进行各项检查,检查完毕后,查体卡由乡镇服务站统一收集并核对查体情况,下次发放查体通知时再一并送达本人。村根据乡镇(办)通知要求,组织好本村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和健康查体工作,落实好“四签字”,即已婚育龄妇女在查体通知单上签字,医生在查体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村计生主任和乡镇计生办主任在查体汇总核对表上签字。

第五章 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对流入育龄妇女每月进行访查,摸清流动人口底数,及时填写《流入已婚育龄信息登记卡》。

  第十三条 对流出育龄妇女如实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帮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填写《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登记簿》、签订流动人口管理合同。指导流入育龄妇女到相关部门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四条 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对流出育龄妇女及时掌握在流入地的查体、验证等情况,每季度(半年)一次索取避孕、节育医学检查等相关证明;对流入育龄妇女配合乡镇计生办每季度(半年)一次向户籍地通报现居住地的管理与服务信息。

  第十五条 对流入育龄妇女及时提供计划生育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产后避孕措施落实、药具发放、药具随访、避孕节育医学检查等相应的服务,如有信息变动及时填写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上,并在备注栏上注明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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