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厅、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8年7月1日 琼发改收费[2008]843号)
省道路运输局:
根据《
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取消、免收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08]2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重新核定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摩托车培训行业管理服务费由省道路运输局统一向从事民用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的学校(中心、公司)按培训费总额的4.5%收取(含道路运输从业驾驶员培训)。
二、行业管理服务费包括:教练车标志牌、证、学员培训记录表、教学日志表、培训机构许可证、结业证书和培训所必需的各种表格及卡片等费用。
三、服务项目和内容
1、对驾驶培训学校(中心、公司)的技术指导、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2、建立试题库、制定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大纲;
3、对驾驶员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总结和表彰奖励;
4、收集驾驶员培训的信息等服务;
5、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证、结业证书;
6、印制、发放培训所必需的各种表格、卡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