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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

  (二)适当提高基本电价,100KVA及以上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容量电价由20元/千伏安月提高到23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由30元/千伏安月提高到33元/千伏安月。
  海南电网具体销售电价见附表一。
  五、调整峰谷分时电价
  (一)扩大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将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由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户,扩大到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原规定的政策性用电户(包括铁路、自来水生产、燃气生产和公交用电等)、临时用电户、养殖业用户等不列入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农业和居民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延长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期限。将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时间由每年4至9月,调整为全年执行。
  (三)调整峰谷时段。调整后,峰段时间共9小时,其具体时段为:09:00-12:00;16:00-22:00。平段时间共7小时,其具体时段为:07:00-09:00;12:00-16:00;22:00-23:00。谷段时间共8小时,其具体时段为:23:00-次日7:00。
  (四)调整峰谷价差。调整后的峰段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65%;谷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45%。平段电价执行目录电价。
  (五)对海南炼化等八家用电户峰期生产用电电量实行计划配置,超计划加价政策。即高峰时段用电限定电量,超过部分执行高峰电价,其余用电全部执行平段电价。同时,对峰谷分时价差实行平衡账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有关用电户具体高峰时段计划电量见附表二。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调整后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从7月1日起试行。
  七、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一、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部分用电户高峰时段计划电量表

  附件一:
  海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变压器容量等级电压等级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峰时段平时段谷时段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居民生活用电 1千伏及以上0.5883  
不满1千伏0.6083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100千伏安及以上220千伏及以上0.8898 0.55100.31653323
110千伏0.9063 0.56100.32203323
35千伏0.9228 0.57100.32753323
35千伏以下0.9393 0.58100.33303323
100千伏安以下1千伏及以上0.7900  
不满1千伏0.8000  
农业生产用电 1千伏及以上0.4640  
不满1千伏0.4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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