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当提高基本电价,100KVA及以上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容量电价由20元/千伏安月提高到23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由30元/千伏安月提高到33元/千伏安月。
海南电网具体销售电价见附表一。
五、调整峰谷分时电价
(一)扩大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将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由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户,扩大到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原规定的政策性用电户(包括铁路、自来水生产、燃气生产和公交用电等)、临时用电户、养殖业用户等不列入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农业和居民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延长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期限。将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时间由每年4至9月,调整为全年执行。
(三)调整峰谷时段。调整后,峰段时间共9小时,其具体时段为:09:00-12:00;16:00-22:00。平段时间共7小时,其具体时段为:07:00-09:00;12:00-16:00;22:00-23:00。谷段时间共8小时,其具体时段为:23:00-次日7:00。
(四)调整峰谷价差。调整后的峰段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65%;谷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45%。平段电价执行目录电价。
(五)对海南炼化等八家用电户峰期生产用电电量实行计划配置,超计划加价政策。即高峰时段用电限定电量,超过部分执行高峰电价,其余用电全部执行平段电价。同时,对峰谷分时价差实行平衡账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有关用电户具体高峰时段计划电量见附表二。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调整后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从7月1日起试行。
七、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一、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部分用电户高峰时段计划电量表
附件一:
海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 变压器容量等级 | 电压等级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峰时段 | 平时段 | 谷时段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元/千瓦·月) | (元/千伏安·月) |
居民生活用电 | | 1千伏及以上 | 0.5883 | | |
不满1千伏 | 0.6083 | |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100千伏安及以上 | 220千伏及以上 | 0.8898 | 0.5510 | 0.3165 | 33 | 23 |
110千伏 | 0.9063 | 0.5610 | 0.3220 | 33 | 23 |
35千伏 | 0.9228 | 0.5710 | 0.3275 | 33 | 23 |
35千伏以下 | 0.9393 | 0.5810 | 0.3330 | 33 | 23 |
100千伏安以下 | 1千伏及以上 | 0.7900 | | |
不满1千伏 | 0.8000 | | |
农业生产用电 | | 1千伏及以上 | 0.4640 | | |
不满1千伏 | 0.469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