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7月1日 琼发改价格〔2008〕841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2号)精神,现将海南电价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海南燃煤机组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0244元,同时为便于调度,节能降耗,将12.5万机组和33万机组并价,即华能海口电厂燃煤脱硫机组上网电价统一调整为0.4118元/千瓦时,未脱硫的机组扣减0.015元的脱硫加价。
(二)为解决燃气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洋浦电厂、南山电厂上网电价。洋浦电厂、南山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元,即每千瓦时由0.36元调整为0.37元。
(三)为解决部分水电厂经营困难的问题,适当提高大广坝、牛路岭水电厂上网电价。大广坝、牛路岭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元,即大广坝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37元调整为0.38元,牛路岭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25元调整为0.26元。
(四)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4118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0.015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二、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每千瓦时0.001元提高到0.002元,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仍维持0.001元不变。
三、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做调整。
四、适当提高海南电网销售电价
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海南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水平每千瓦时提高2.9分钱,并全部在“工商业及其它”电价中予以疏导,我省销售电价调整如下:
(一)“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每千瓦时提高0.0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