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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批复
(2008年7月1日 琼发改收费[2008]826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报海口经济学院本科学费标准的函》(琼教计[2008]102号)收悉。为加强我省民办高校本科学费管理,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本科学费标准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及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本科学费标准
  学费最高标准为每生13000元/学年(下浮不限),学校可根据办学条件、生源情况、教学质量和培养成本等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具体的学费标准。并将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在招生简章公布前20天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学费按学年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向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避免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减免实施办法,增强透明度。
  五、学校要建立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金等,学校应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15%用于建立上述基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帮助困难学生。
  六、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七、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我省其他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科学费标准按照本文规定执行。
  九、本文自2008年秋季入学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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