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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厅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8年7月8日 琼发改收费[2008]881号)


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报来《关于申请确定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08]52号)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1999]2255号),经研究,现就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对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结论进行鉴定可收取专家委员会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收费项目标准表)(见附表)执行。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鉴定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鉴定收费由鉴定委托人先行支付,鉴定结论维持原报告的,鉴定费由鉴定委托人承担;重新出具报告的,由原评估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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