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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电费核算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以受电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的容量(千瓦视同千伏安)的总和作为基本电费容量,收取基本电费。
  第七条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用电双方以合同方式确认。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合同最大需量,供电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八条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时,实际抄见最大需量在超过确认数10%和低于确认数10%幅度之间的,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确认数10%以上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低于确认数10%以上的,按确认数90%计收基本电费。用户申请最大需量,不得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5%,低于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5%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5%计收基本电费。
  第九条 基本电费按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第十条 经供电部门同意有对外转供任务的,按其实际转供容量或按电量比例扣减基本电费容量。
  第十一条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如果最大需量表装在受电变压器低压侧者,计算最大需量时要加计变压器损失功率。
  第十二条 对双回线或多回线供电的用户,在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时,如果双回线或多回线互为备用,则按各回线路的最大需量中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如果双回线或多回线同时供电,则按同时供电的线路的最大需量之和计算其基本电费。
  第十三条 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设备加封。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的暂停。从设备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持有关的证明文件,经供电企业核准并办理手续,暂停的受电变压器必须实际地停止运行,用户每次暂停用电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允许办理两次暂停用电,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内累计暂停用电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之日起,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基本电费。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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