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电费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29日 琼发改价格[2008]1081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各有关用电企业:
为完善销售电价机制,进一步规范用电管理,促进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能源节约,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海南省基本电费核算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海南省基本电费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合理的销售电价机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内供电企业与终端用户在执行两部制电价时有关基本电费的管理和核算。
第三条 基本电费的计费容量按受电装置上直接连接的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
用户变压器属于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于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用户专门为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不收基本电费。
在受电装置一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以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
第四条 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有按变压器容量和按最大需量计费两种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由用户选择。
第五条 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由用户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12个月内应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