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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等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采挖地点、范围、宽度、深度、路线进行采挖,不得擅自变更。开采后的弃料要随时清理,保持底平、坡顺、无坑、无坨,符合河道整治要求,保证水流畅通。

  第八条 采砂单位或个人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时,须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交付保证金。采挖作业结束后,没有违反采砂许可规定的,退还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用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作为河道整治赔偿金。如预交保证金不足以抵顶河道整治实际损失赔偿费用时,追缴不足部分。

  第九条 建筑或维修个人住宅,需从河道采砂的,应当凭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向当地乡(镇)水利水保机构申请河道临时采砂许可证,在指定的地点按批准的限量采挖。乡(镇)水利水保机构自批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准许进入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的整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免缴河道采砂管理费:

  (一)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命令,为防汛、抗灾、抢险等特殊原因需从河道采挖砂石的;

  (二)河道管理单位因整治河道、维修养护堤防和河道工程需从河道采挖砂石的;

  (三)养护县级以下公路,需从河道采挖砂石的;

  (四)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小流域开发利用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小流域内修建蛙塘应当报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流域面积或防洪要求留出行洪河道宽度,不得缩窄河道阻碍行洪,不得改变原河道水流流向。已建成蛙塘不符合防洪要求的,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建。废弃的蛙塘由产权者负责恢复河道原貌。

  主汛期蛙塘必须空塘运行。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伐、滥伐护堤林、护岸林及放牧、割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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