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宾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新宾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008年12月20日新宾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4日新宾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自治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加工或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经营等正常秩序,协助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第四条 勘查、开采规模为小型以下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经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授权,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第五条 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勘查、开采许可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到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勘查矿产资源的单位,勘查项目结束后,要及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撤销报告。

  严禁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严禁非法买卖、抵押或以其它形式流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六条 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勘查区块、矿山企业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实地界定并埋设界桩,设置地面标志。界桩和地面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界桩和标志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