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等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原年终一次性奖金、生活性补贴、月度奖金等不再另行发放。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全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在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培训、处分、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分级负担、自治区给予补助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自治区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义务教育学校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发放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工资统发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