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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十八、中方以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金额:是指经市政府或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将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中的物业等资产指定个人以个人名义持有的金额。
  十九、资本公积:既有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填写,新成立企业按照企业成立时产生的资本公积进行填写;
  二十、盈余公积:既有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报表填写,新成立企业不填。
  二十一、未分配利润:既有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填写,新成立企业不填。
  二十二、营业收入:既有企业按照企业上年经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表填写,新成立企业不填。
  二十三、利润总额:既有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填写,新成立企业不填。
  二十四、出资人名称:指向本企业投入资本的出资人全称,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二十五、国家或地区:指向本企业投入资本的出资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二十六、投资金额:是指该出资人实际投入到本企业形成的实收资本金额。各出资人不同属性资本合计应当与各类资本数额相等;投资金额合计应当与本企业实收资本数额相等。
  二十七、资本属性:填写中方国家资本、中方国有法人资本、中方其他资本或外方资本。
  二十八、出资比例:按出资人实际出资占本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填列,保留两位小数。出资比例与在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各出资人出资比例之和应当为l00%。
  二十九、与境内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说明,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等规定,不再重复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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