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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境外企业国产权登记工作程序
  1.填报登记资料。境外企业按规定填写产权登记表,准备齐全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2.登记资料初审。境外企业在填写完整登记资料后,市直单位应对所属境外企业填报的登记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在审查无误的基础上,汇总上报产权登记承办机构。
  3.审核发证(表)。产权登记承办机构对提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企业资料,逐户录入境外登记系统,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库,颁发产权登记证(表)。
  (三)规范产权登记行为
  1.境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占有产权登记,在发生产权变动时,及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接受产权年度检查。
  2.境外企业产权登记证(表)是境外企业对外投资、资产划转、资产评估、改组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从2008年7月1日起,办理上述审批(或备案)事项均应提交产权登记证(表)。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3月-4月)
  开发境外企业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印制齐备登记表格,部署和落实境外企业登记工作的具体任务。自3月17日起,市直单位和各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产权登记承办机构领取相应的境外产权登记表,按规定组织填写,准备齐全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
  市直单位和各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境外企业填写完整的登记表和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并应于5月16日前汇总后申报产权登记承办机构。产权登记承办机构对申报的登记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登记申报给予确认,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汇总上报阶段(6月)
  产权登记承办机构对产权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并于6月30日前按规定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四)发放产权登记证明阶段(2008年下半年)
  产权登记承办机构将根据市政府国资委的统一安排,为通过审核的企业制作并发放产权登记证(表)。
  五、有关要求
  (一)境外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境外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直单位和各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精心组织、专人负责、具体落实的原则,切实做好境外产权登记工作。
  (二)各境外企业要遵循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按照填报说明认真填写和整理申报资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阅并出具确认书,确保登记内容的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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