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国资产权〔2008〕12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监管企业,各区(市)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委[2006]164号)、《青岛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委[2007]12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现将开展我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范围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我市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都要办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登记范围包括:
(一)我市国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直接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境外企业;
(二)我市国有单位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境外企业;
(三)境外企业再投资设立的控股子企业纳入境外产权登记范围。
二、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统一制定全市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国资委授权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承办机构”)承办本市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业务,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并实施。
(二)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所辖区(市)属企业的境外产权登记实施工作,立档、保存产权登记的档案资料,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汇总上报产权登记承办机构。
(三)市直各部门、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应确定专人,根据市政府国资委统一部署要求,做好所属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具体落实工作。
三、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工作内容
(一)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已取得境外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所出资市直单位申办境外产权登记,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境外企业应当于设立前30日内到国资监管机构办理新设境外企业核准或备案手续。在境外注册登记后60日内,通过所出资市直单位申办境外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