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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捐赠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捐赠工作的通知
(青国资事业〔2008〕9号)


各监管企业: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管,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8〕第17号)和青岛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要求,现就做好对外捐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严格执行青岛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捐赠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并将对外捐赠有关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
  二、各监管单位接到通知后,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公司(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2008年1-6月份对外捐赠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按附表1要求填好于7月20日前报市政府国资委社会事业处。
  三、对1-6月份已经捐赠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捐赠事项,要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今后10万元以上的捐赠项目,仍按《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10万元以下的备案项目,除按《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外,还要填报“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备案表”(附表2)。
  联系人:袁素娟
  联系电话:83786827

  附件:1.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情况统计表
  2.监管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备案表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元

序号

企业名称

捐赠

项目

捐赠

对象

捐赠

金额

捐赠时间

捐赠

依据

批准人

或单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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