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存量住房的流通,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发展和完善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六城区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
第三条 划拨土地上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划拨宗地出让的,从该宗土地上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出让年限为70年)、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
第五条 划拨土地上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方式计算:
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
标定地价(元/平方米)=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
第六条 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划拨宗地出让手续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卖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划拨土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房屋转让协议;
(三)房屋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四)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房屋买受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