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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吉林市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暂行规定》的紧急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吉林市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暂行规定》的紧急通知
(吉市教通字[2008]34号)


直属各事业单位、学校,江北教育处及所属学校:
  2006年,市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签订合同的若干规定》精神,制定印发了《吉林市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暂行规定》(吉市教发【2006】15号)。实施两年来,大多数单位(学校)均能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依法按程序对外签订合同,但仍有部分学校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对外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或补充合同,擅自签订校园校舍租赁合同、学校食堂宿舍承包租赁合同、学校车辆承包合同等涉及学校、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合同。有的学校在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主体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不清楚,甚至有的合同签订后,班子其他成员不知情;有的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期限多则几十年。有的合同没有终止性条款、没有合同终止年限,学校承担着无限的责任等。几年来,由于一些单位(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存在着诸多问题,从而导致经济纠纷、法律纠纷时有发生,给单位(学校)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此,市教育局决定,对直属各单位(学校)、江北教育处所属学校对外签订合同进一步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学校)要组织班子成员及其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吉市教发【2006】15号,此文件内容附后),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认真落实。
  二、各单位(学校)对外已经签订的合同,由本单位先行组织自行清查,并于2008年4月14日前将清查后正在生效的合同(复印件)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复核。复核结果由法规处统一向市教育局领导及相关单位通报。对在此期间未备案(隐瞒不报)的合同,若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概由单位(学校)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自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学校)凡须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在正式合同签订前必须经过局政策法规处事前审核,在正式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报政策法规处备案。每年年末政策法规处将对合同审核备案情况进行通报。
  四、从四月中旬开始,市教育局将组成由市教育局法律顾问参加的监督检查组,对各单位(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指导。检查结果适时予以通报并纳入市直目标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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