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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后,学校应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死亡或失踪,学校须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条 学校应根据所实行的教学制度和教学改革实际,建立切实、有效、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或选课制的学校应建立课上考勤纪录,由各课程的任课教师、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考勤,并于当日将考勤情况报学校教务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励,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学生评议、教师评议的基础上,由学校审核认定报相应的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五种。
  第三十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为一年,受处分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以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党反社会主义,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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