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要结合考勤对课内学习成绩及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学校指定县(市)区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批准,可调整或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九条 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本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考核。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职业学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允许学生在校内转专业学习,转专业的学生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因病或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向学校书面申请,经学生科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一期,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要求提前复学,须持县(市)区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复学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若该年级无原专业的,可申请转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其退学或令其退学,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同一学年考核成绩五门以上不及格,或在一学期内所有考核成绩均不及格者;
(2)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所得学分不足应得学分的60%者;
(3)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仍未康复者;
(5)不办理休学手续,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病、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