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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生选修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学生的文化、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评定;考查成绩可按合格、不合格评定(也可视专业情况按百分制评定)。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应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由测验、实验、实训、作业等成绩构成。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具体办法由各学校自定。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经学校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应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旷课或无故缺作业及缺实验、实习报告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的成绩按零分计算。可酌情确定是否准予补考。
  第十五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次数由学校自定。
  第十六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采取学生自我评价、学生之间互评、教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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