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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教通字[2008]40号)


各县(市)教育局、江北教育处、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同时为各中等职业学校科学、规范管理学生学籍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附件:
  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地区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学籍管理。职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评估教育教学质量、发放国家助学金和颁发毕业证书等提供依据。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建档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招收初中以上学历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人员。实行春秋两季招生,免试入学。
  第五条 被职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专业分班级将学生基本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统一打印《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注册建档。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三个月内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实行微机化管理。学籍档案应包括:《录取通知书》、《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学籍卡》、《学生学年自我鉴定登记表》、《学生实习评定登记表》、学籍变动、体育锻炼达标、毕业设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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